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森峰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4315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马集经济开发区镇府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67399722T。
法定代表人:田绍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利,齐河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森峰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齐众大道以北名嘉东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MLFBP2C。
法定代表人:李峰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晓维,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兰,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固置业)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森峰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鼎固置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森峰公司支付工程款9378785.56元;2、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森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日,鼎固公司与森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鼎固置业承建森峰公司车间、办公楼等施工工程。2019年4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鼎固置业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现森峰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项。为了维护鼎固置业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森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鼎固置业向森峰公司交付完整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报告;2、鼎固置业向森峰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3050000元(按50000元/天,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3、鼎固置业向森峰公司赔偿因鼎固置业拒不配合竣工验收导致森峰公司支出的质量检测费200000元;4、鼎固置业向森峰公司支付违约完工违约金5654836.36元;5、反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鼎固置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鼎固置业承建森峰公司年产10000台激光切割机、机器人切割机、机器人激光焊接机、机器人激光清洗机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约定工程应于2018年6月10日开工,2019年2月10日完工,并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因鼎固置业原因,工程未在2019年2月10日完工。2019年4月22日,在鼎固置业严重拖延工期给森峰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形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应确保在2019年6月1日前完工,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约定了违约金。但因鼎固置业原因,工程未在2019年6月1日完工,且鼎固置业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形下在2019年7月份自行撤场,截至今日。鼎固置业仍遗留部分工程未施工,遗留多处质量问题及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设计规范的问题未整改。森峰公司为尽快竣工,为减少损失的扩大,多次催促鼎固置业对未施工部分进行施工,对缺陷问题进行整改,但鼎固置业均拒绝;森峰公司多次要求鼎固置业配合竣工验收,但鼎固置业拒绝交付完整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报告,不配合竣工验收,导致森峰公司一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直至2020年8月28日,森峰公司通过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工程进行检测,办理了验收备案,并为此支付检测费用200000元。鼎固置业无视合同约定,多次违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未尽交付合格工程及完整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全部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鼎固置业向本院申请对鼎固置业与森峰公司厂房等建设工程及工程变更的部分的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本院组织双方对鉴材进行了质证,经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后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称因无双方签订的合同等资料,无法确定涉案建筑物的相关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做退案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中对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鉴定不能,鼎固置业未明确工程款数额,属诉讼请求不明确。关于森峰公司提出的鼎固置业交付施工资料、支付逾期违约金、赔偿质量检测费等反诉请求,也有部分诉讼请求为暂计,亦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山东森峰激光装备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8726元,退还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37067元,退还山东森峰激光装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玉海
审 判 员 李思强
审 判 员 周玉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晓晴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