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固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森峰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43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森峰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西,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马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绍江,职务:经理。
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森峰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鲁1425民初43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山东森锋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鲁(2020)齐河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xx号的不动产,保全价值为9378785.56元,期限为三年;二、解除对山东森锋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2020年8月5日山东森锋激光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森峰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申请人山东森峰激光装备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森峰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鲁(2020)齐河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xx号不动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鼎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思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崔晓晴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