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81财保29号
申请人: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6317A。
法定代表人:欧阳继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妃,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一环北路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1477964C。
法定代表人:李奕,总经理。
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水东新区民族大道203号(振城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669716991H。
法定代表人:杨仕生,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5080023.7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51103046020210000420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9月18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5080023.7元价值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赖美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晓霞
书 记 员 余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