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8283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吴晗,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赖宏为,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6317A。
原告***诉被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双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元,依法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双禄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晓兰
书 记 员 杨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