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执保8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渴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阳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办理***与河南省渴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渴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2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渴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2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保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