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渴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渴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某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民初108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付中,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渴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阳山路**。
法定代表人:方锡绵,系该公司法人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根茂,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渴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金为本案的被告。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金具体身份信息不明确,致使无法向被告**金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原告的起诉不明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待查明**金具体身份信息、联系电话及详细住址后,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红涛
人民陪审员  张成伟
人民陪审员  付念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