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新百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7953号 原告:******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3519591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系******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8年7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原告******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12月29日,原告******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原告撤诉时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符合前述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