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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607号 原告:**。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工经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部员。 第三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82元,减半收取12041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2041元。 审判员  赵文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