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607号
原告:**。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工经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部员。
第三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82元,减半收取12041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2041元。
审判员 赵文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