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学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3519591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凉务乡花梨村****,现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屯堡乡大树垭村龙神庙组**,现住恩施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2801民初6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状况,但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执行中查明,***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他们的破产案件;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因为与公司账目混同也被纳入破产清算。
四、已向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鄂2801执4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