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01民初4408号之一
原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金典大厦1**1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学院路260号。
诉讼代表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女,1970年8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来***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桂花树工业园。
诉讼代表人:***,来***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来***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由原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