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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某某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执19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7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学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3519591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来***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桂花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074094636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凉务乡花梨村八组8号,现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6月7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凉务乡***十一组8号,现住来凤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屯堡乡大树垭村龙神庙组8号,现住恩施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与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来***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2801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来***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来***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来***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来***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来***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他们的破产案件;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因为与公司账目混同也被纳入破产清算;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也作为担保财产申报到破产管理人处;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来***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鄂2801执19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来***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