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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全、某某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全,男,生于1962年8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与被执行人***新佰佳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多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员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给了申请执行人**全,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该案已经立案超过三个月时间,本院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鄂2801执4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再行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伍 伟 审判员  向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