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洲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明洲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嗨灵礼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3030号
原告上海明洲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翁国明。
委托代理人高国荣,上海市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嗨灵礼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自灵。
被告张自灵,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咸其英,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洲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嗨灵礼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张自灵、咸其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洲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郝晓鹃
审 判 员  曹 彬
人民陪审员  姚鸿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