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微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卓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81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微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瞿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进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2616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微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上海**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上海银行账户两处,但所剩余额不足以偿还本案的全部债务,本院已冻结;查得被执行人上海**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锡**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000,000元,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冻结。除此之外,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将其限制性高消费。
2019年10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顾红兵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解建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