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微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卓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26167号
原告:上海微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瞿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盼盼,女。
被告:上海**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进明。
原告上海微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沈翔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轩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