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微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恢103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微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瞿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微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沪0112民初261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院追加***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2017)沪0112民初261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301,588.2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解建伟
书 记 员  解建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