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16776号
原告广东粤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韦冬莲。
委托代理人盛志娟,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群,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振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水娥。
委托代理人梁子铭,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嘉茵,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原告广东粤盾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振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振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为503.5元,由原告深圳广东粤盾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杨燕华
陪审员 姜建春
陪审员 宋丽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思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