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振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振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5261号 原告:广东振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综合开发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 被告: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振兴路89号首层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振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振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未付款项47114元及利息3869.23元(以4711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止,利息为3869.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就中山五桂山畔山御景豪园防火卷帘工程项目签订了《特级防火卷帘设备合同》,向原告购买防火卷帘设备并由原告负责安装。合同暂定金额为23766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被告要求供应全部货物,进行安装并完成调试。2019年12月16日,经双方确认实际结算金额为212646元。2020年6月9日因项目现场保护不到位导致部分设备损坏,经双方协商确定增加费用2000元由原告进行相关修复。即整个项目最终结算总额为214646元。截止至2022年1月29日,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总计167532万元,尚拖欠原告47114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未款项4711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7月23日,原告广东振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特级防火卷帘设备合同》,工程名称中山五桂山畔山御景豪园防火卷帘工程项目,原被告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综上,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