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振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振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9001号 原告:广东振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综合开发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0821978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城市峰尚1栋B**2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GHB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振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9年9月21日签订了《气体灭火系统定作合同》,并授权***为代表人。合同约定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就广州美术馆消防项目定作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合同总金额为280万元,合同当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备货生产。但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并未按照合同第五项第1条约定“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5%即人民币420000元作为预付货款”支付款项。直至2020年3月被告代表人***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但被告、原告双方并未就原告前期备货生产的费用达成协议,根据合同第七条第1条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对方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任何一方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违约处理。”经原告多次邀约协商解除合同事宜,被告均未应约。原告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庭审后本院收到被告邮寄的《答辩状》,意见如下:一、双方签署的《气体灭火系统定作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也并没有为该合同作任何准备性工作,并没有作实际投入,故原告并未因未履行该合同产生任何经济损失。二、双方之所以未履行该合同,是因为答辩人并未成功承包广州美术馆消防工程项目,同时原告也非常清楚这一事实,且原告最终也给该项目提供涉案的灭火系统。原告不仅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损失,同时也在因该项目获取了正常收益。三、答辩人在本案中也不存在过错,答辩人在知道自己未能成功承包该项目后,第一时间将实际情况告知了原告,原告才与实际承包方合作。四、即使答辩人构成违约,但原告起诉的违约金标准明细过高。原告不仅在本案中没有遭到任何损失,还利用了该项目实际获取了收益,现原告又想利用该合同要求答辩人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原告的诉求明显不合理,请求贵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令答辩人免于赔偿,或降低答辩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2日,被告**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署《气体灭火系统定作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定作灭火系统,总金额280万元;交货时间根据甲方要求,交货地点广州美术馆。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如下: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5%即420000元作为预付货款;甲方在收到货物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所送货物总金额的65%;甲方在对产品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7天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8%即504000元;质保金2%即56000元于消防验收合格后24个月后付款。就违约责任约定如下: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故退货或拒绝接货,应向乙方偿付被退或被拒货物总值的5%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支付和损失;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甲方在立即支付拖欠货款的同时,须向乙方偿付拖欠货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催收欠款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支出和损失,直到货款结清时为止,否则,承揽人有权留置或收回所定作的产品。另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任何一方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违约处理。 现原告提出,签署合同后原告进行了备货,购买了部分物资,但被告没有付款,且被告向原告口头表示要解除合同,原告未同意。 原告遂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振兴公司与被告**公司签署的《气体灭火系统定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签署后,被告**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至于被告在《答辩状》中抗辩称其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其并未成功承包广州美术馆消防工程项目,对此,本院分析,《气体灭火系统定作合同》并未约定被告付款的前提条件是承包相应工程项目,被告的该抗辩无理,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原、被告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告拒不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甲方(被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故退货或拒绝接货,应向乙方(原告)偿付被退或被拒货物总值的5%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支付和损失”,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即140000元,理据充分,且双方自2019年9月22日签署合同,至今已逾三年,被告迟迟未支付货款,导致原告合同目的落空,无法从合同获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违约金数额合理,从维护契约自由、交易稳定的角度出发,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被告要求调低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振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00元。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蒋 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