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3民初310号
原告:***,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理人:***,男,系原告配偶,汉族,1959年6月10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金海二道94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0805874532。
法定代表人:项策。
委托诉讼代理人:**碟、苏中利,浙江震瓯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
代书记员 郑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