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民初2628号
原告:中江县***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二环路北一段89号1号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MA67NGGW78。
法定代表人:唐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哲伦,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正方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辑庆镇辑庆大道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0858023193。
法定代表人:杜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江县***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正方线缆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中江县***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江县***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玉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丁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