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伟阳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622民初1061号
申请人:上海伟阳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6号102室--6号,组织机构代码:63094951-X。
法定代表人:李学林,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六路828号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71348848C。
负责人:许忠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歌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944509618。
法定代表人,蔡永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上海伟阳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上海伟阳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账户中存款60000元,申请人上海伟阳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张加印朗逸牌轿车(鲁M×××××)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账户中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起止日期以银行冻结信息反馈表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荣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