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伟阳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7137号之一
原告:上海伟阳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霞,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政,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臧金帅。
被告:臧秋霞。
被告:臧皓轩。
法定代理人:**。
被告:臧李氏。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政斌,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伟阳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臧金帅、臧秋霞、臧皓轩、臧李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伟阳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伟阳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 群
人民陪审员 尹 萍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缪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