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伟阳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7137号
原告:上海伟阳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霞,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政,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臧金帅。
被告:臧秋霞。
法定代理人:**。
被告:臧皓轩。
法定代理人:**。
被告:臧李氏。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政斌,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伟阳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臧金帅、臧秋霞、臧皓轩、臧李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沈 群
人民陪审员 尹 萍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缪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