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笃隆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19305号
原告:重庆笃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区3幢一楼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FLLM6M。
法定代表人:官成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809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83EE3N。
法定代表人:黄志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笃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笃隆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重庆笃隆物资有限公司在撤诉前未向本院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笃隆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笃隆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成虹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万昌斌
书 记 员 冉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