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4667号
原告: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83EE3N。
法定代表人:黄志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和,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公司员工。
第三人:胡仁宣,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胡仁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6.08元,减半收取988.04元,由原告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庆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邱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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