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9民初700号
 
原告: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809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83EE3N。
法定代表人:蒋中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和,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川,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速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和,被告江苏建工委托代理人肖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速公司向本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0610元;2、判决被告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资金占用息,利息应当支付至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在2019年12月12日订立了《活动房安装合同》编号为JSSJ-HDJK-HDF2019121201号,就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XX小镇项目XXXX-XX、XXX、XXX-XXX 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进行包工包料施工,原告依约按时完成了义务,在2020年9月23日双方用项目章对项目进行了决算合计金额为950610元进行了确认,并告知了付款方式和时间,对于所花费的费用也约定清楚,在2020年11月31日前应该支付300000元,余款350610元在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江苏建工辩称:原告中速公司所述属实,我方同意分期支付650610元工程款,违约金同意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速公司和被告江苏建工在2019年12月12日订立了《活动房安装合同》编号为JSSJ-HDJK-HDF2019121201号,就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XX小镇项目XXXX-XX、XXX、XXX-XXX 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进行包工包料施工,原告依约按时完成了义务,在2020年9月23日双方用项目章对项目进行了决算,合计金额为950610元并进行了确认。2020年9月23日双方签订了付款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第一次在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三十万元,2020年11月31日前支付三十万元,剩余款项在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2021年1月20日双方重新签订了付款协议书,协议书中被告承诺在春节前支付原告50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剩余余款及商票贴息12%的费用。另查明被告江苏建工以承兑汇票形式于2020年11月20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21年2月8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余下工程款未支付。
综上所述,有调查材料、付款协议书、结算清单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为剧,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中速公司与被告江苏建工签订的《活动房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后,被告江苏建工应该支付原告中速公司余下的工程款650610元,被告江苏建工未在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已属违约,应当从2021年6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双方均同意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0610元;
二、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65061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向原告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13420元,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隽
人民陪审员    朱  燕
人民陪审员    姚  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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