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64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7日,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春芬,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埒北路809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83EE3N。
法定代表人蒋中华,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2月23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并履行义务,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解除保全担保人柯昌成的渝DAM201号担保车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994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中速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26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2、解除担保人柯昌成的担保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