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信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信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民申10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广西路**号**号楼**户。
法定代表人:赵纪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凤忠,山东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信息网络发展有限。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宁家结庄结庄。
再审申请人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信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民一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武 俐
审 判 员  董运平
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