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902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信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赵纪荣,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市信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泰安信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鑫汇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3)泰山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18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