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465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执行人: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新软创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6。
法定代表人:吐尔洪.阿不力孜。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3170-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110000元(人民币,同下)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本案的执行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共计127757.27元付至本院指定的执行款专户。其中,执行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25967.75元已划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1789.52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465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建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