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皓天物业有限服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02执保114号
申请人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皓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利,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皓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XX元予以冻结(账号:XX,开户银行行号:XX)。申请人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张广生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作为本案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皓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96550元予以冻结(账号:XX,开户银行行号:XX)(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担保人张广生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986元,由申请人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高闻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魏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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