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冠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特1390号
申请人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一街江南华府小区C16号楼B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099170340D。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连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力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冠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北水源路西泰城新居2区B5号楼1单元11层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3963070082。
法定代表人唐新源,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冠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0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冠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维保费29000元。其中于2021年9月28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1年12月28日前支付24000元。如任意一期款项逾期,则视为所有未到期款项均已到期,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冠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立即支付申请人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维保费29000元(已实际支付的款项予以核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冠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立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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