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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8某某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三英村村民委员会、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54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三英村村民委员会、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祥
书记员 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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