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某某与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9行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性别××年××月××日,××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区机场路与新河路交接处。

法定代表人朱东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士祥,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原审第三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西路与小海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阮英骥,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万光德,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中亭路**悦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侍广琴,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王士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办事处、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撤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行初4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丹峰

审 判 员 吕 红

审 判 员 秦广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施 惠

书 记 员 钱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