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9行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性别××年××月××日,××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区机场路与新河路交接处。
法定代表人朱东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士祥,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原审第三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西路与小海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阮英骥,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万光德,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中亭路**悦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侍广琴,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王士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办事处、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撤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行初4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丹峰
审 判 员 吕 红
审 判 员 秦广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施 惠
书 记 员 钱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