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6001号
申请人: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侍广琴,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诗洋,男,1991年7月1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24日生,住盐城市军分区。
被申请人:许小六,女,1975年12月23日生,住盐城市军分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2日生,住盐城市。
申请人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许小六、***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小六、***各自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价值31.2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和扣押(保全总价值93.75万元)。申请人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小六、***各自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许小六、***各自名下房产、车辆或查封、冻结、扣押各自其他财产价值31.25万元(保全总价值93.75元)(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