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山鑫华印刷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江山鑫华印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民初4175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江山鑫华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34534650E,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兴工二路**。

法定代表人:汪益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华,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伟,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江山鑫华印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诉称:2019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原告根据协议约定完成了所有工作,被告至今未支付服务费。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依据协议约定的10万元服务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居间服务协议系衢州天豪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山鑫华印刷有限公司签订。虽然衢州天豪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期限至2019年11月28日届满,但未注销。依据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依然存续。因此,衢州天豪电子有限公司既是与被告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的合同当事人,也是本案居间合同纠纷的适格原告。***以营业执照到期为由将自己作为原告诉讼主体,显然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根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 燕

书 记 员 王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