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民初2553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0日生,住本市**明区。
原告***,女,1986年8月8日,住址同上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勇,贵州驰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为本市**明区都司路蟾宫巷蓝波湾**号蓝波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化洋、石兴敏,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波静
人民陪审员 周影冰
人民陪审员 孙有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