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0113行初137号
原告:**,女,1945年3月23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平坝县。
委托代理人:李美仕,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09234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照桥,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70202011177017。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SOHO商业街G座。
法定代表人:熊国玺,职务:局长。
第三人: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蟾宫巷蓝波湾1号蓝波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麒,职务:执行董事及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强制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妤
审 判 员  刘 玉
人民陪审员  陈国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