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黔0102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富水南路186号泰祥国际。
法定代表人王玉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周超英,女,系被执行人亲属。
委托代理人代荣中,男,系被执行人亲属。
申请执行人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筑迁裁字(2017)第2号《裁决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表示要求听证。本院依法举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我公司开发建设“泰祥.国际”项目,涉及被执行人**的房屋需要拆迁。双方未达成一致,报请贵阳市住建局进行裁决。2017年9月25日该局作出筑迁裁字(2017)第2号裁决书。现该裁决书已生效,故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建筑面积摸底表;2、派出所出具的**的信息表;3、调查报告;4、调查报告说明;5、房屋拆迁调查汇总表;6、房屋租赁合同;7、优惠安置补偿方案;8、房屋产权证;9、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答辩及调解通知书、送达回证2份;10、会议签到册;11、调解会笔录;12、协调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13、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当事人须知;14、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上述证据证明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执行人**辩称,裁决书我收到了,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房屋系1973年有关部门安置给我母亲的,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我不同意异地安置,要求货币补偿。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筑迁许字(2003)第09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具备拆迁主体资格。被执行人**的房屋坐落于本市南明区正谊路50号附3号,处于拆迁红线范围内。该被拆迁房屋面积共143.27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121.97平方米,其他结构18.30平方米。该房屋未办理产权手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未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裁决。该局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筑迁裁字[2017]2号裁决书:一、由申请人提供东山壹号第乙栋4座1单元25层2504号、建筑面积141.6平方米的期房安置被申请人,该安置房产权归被申请人所有;二、由申请人提供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北路27号鸿鹄园A栋3单元9层2号、建筑面积137.38平方米的住房给被申请人过渡,过渡期为24个月。逾期,由申请人按规定发给被申请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三、由申请人按规定计发给被申请人两次搬迁补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四、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并将被拆迁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于2017年9月29日收到上述裁决书,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该裁决书,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如前。
本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规定,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作出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屋处于被拆迁红线范围内,且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申请人的建设项目为商办楼,并考虑到其被拆迁房屋虽没有产权手续,但其系历史遗留问题,且**没有其他住房的情况下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裁决将**进行异地安置,并将安置房的产权归**所有,并无不当,且提供了周转过渡的房屋。该局的裁决书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筑迁裁字[2017]2号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波
审 判 员  欧阳灵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