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等与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民初2554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0日生,住本市南明区。

原告***,女,1986年8月8日生,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勇,贵州驰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为本市南明区都司路蟾宫巷蓝波湾**蓝波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化洋、石兴敏,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波静

人民陪审员  周影冰

人民陪审员  孙有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