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肖开伙,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建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黎恂锦,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肖开伙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建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建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黎恂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开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80.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开伙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