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5150号之一
原告:广西传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二里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CY348。
法定代表人:宁杭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江,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睿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0号西江大厦A座16层16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63075211U。
法定代表人:莫有幸。
原告广西传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睿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传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传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谢 谦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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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蒋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