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02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东路。
本院在受理***与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存款66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继彬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