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02执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紫薇西村32幢301室。
被执行人: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东路。
本院在受理***与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7)皖1102执171号的裁定,查封了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存款6650.00元的冻结。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勇
审 判 员 张承槽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