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云鼎实业有限公司

卢氏县云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氏东方园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执9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耿兵利,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方园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成铁强。
*****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方园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224民初3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本案应执行内容为72000元,执行费980元因被执行人**东方园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
1、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东方园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告知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2020年7月24日、8月19日、9月16日、10月20日分别四次向金融机构查询**东方园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法人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23日将被执行人**东方园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成铁强限制高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0年7月28日将**东方园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冻结。
5、2020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0年11月3日,因被执行人**东方园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对该公司法人已向有关部门申请启动查找协作联动程序。
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东方园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段宇飞审判员宋延松
人民陪审员 郭    志    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海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