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市伊春区云龙门窗厂与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702执89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伊春区云龙门窗厂。
法定代表人徐云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伊春区云龙门窗厂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黑0702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伊春区云龙门窗厂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伊春区云龙门窗厂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702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