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哈民二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博大公寓A栋4-5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新,黑龙江超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益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市双城镇永和村。
法定代表人:梅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景富,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渝滨,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士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益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农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士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洪敏、赵国新,被告益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景富、全渝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士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益农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9,762,041.86元;2、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至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金士源公司与益农公司就玉米杂交产业化建设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金士源公司为益农公司建设施工销售办公楼、主办公楼、住宅楼、锅炉房、食堂车库、4#、5#粮库、外网等项工程。现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益农公司已实际投入使用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工程完工后,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出现重大分歧。金士源公司主张应按合同约定及工程实际变更结算,据此益农公司尚欠金士源公司工程款9,162,041.86元,双方多次就此事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故诉至法院。
益农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金士源公司未按照合同完成施工任务,所完成的工程出现大量质量问题,金士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同时,未完工程价值及修复价值已远远超出益农公司应付金士源公司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请求驳回金士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保留鉴定后提出反诉请求,返还多付工程款的权利。
金士源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举示以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份。拟证明:1、双方签订四份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3,859,160元。2、因工程量增加造成乙方竣工工期延误,甲方每天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3、合同价格中,材料(钢筋、水泥的涨跌及工程量变化不超过10%)按照合同价款结算,超过10%按实际发生调整合同价款,调整依据按照施工期间《哈尔滨市工程造价信息》执行。4、增加施工项目按照2012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工程结算文件计算价格。管理费和利润按中线记取,材料价格按照施工期间《哈尔滨市工程造价信息》,最终价格双方协商确定。5、甲方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按已完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证据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页,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1页,验收有关项目的说明1页,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页。拟证明金士源公司所施工的全部工程项目已全部通过竣工验收,益农公司已接受并交付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
证据三、结算汇总表2页。拟证明益农公司尚欠金士源公司工程款的数额为9,162,041.86元;
证据四、益农公司付款明细5页。拟证明益农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为30,150,000元;
证据五、土建部分变更单56页;证据六、电气部分变更单10页;证据七、报价分析表5页。拟证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益农公司多次提出变更,致使工期延误,同时也说明双方应依据变更单、报价分析表及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证据八、地坪结算表。拟证明金士源公司为益农公司施工的地坪部分工程造价为425,689元;
证据九、借条1页。拟证明益农公司向金士源公司借水泥60袋,金额1860元,应给付金士源公司;
证据十、电气部分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结算书(附设计变更结算单)复印件23页。拟证明:电气变更部分益农公司应给付455,425.24元;
证据十一、(2014)盐都证经内字第513号公证书4页(复印件)。拟证明:金士源公司为益农公司施工地坪的时间及范围;
证据十二、地坪施工现场图片复印件7张。拟证明:金士源公司为益农公司粮库及食堂等实际施工了地坪;
证据十三、(2014)黑哈动证内民字第1727号公证书复印件4页。拟证明:金士源公司施工时由合同约定的现场搅拌砼改为商品砼,益农公司同意结算时找差价;
证据十四、混凝土价差结算表复印件25页。拟证明:现拌混凝土改为商品混凝土益农公司应补差价686,456.24元。
证据十五、外网电缆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页。拟证明:外网电缆实际施工时与图纸发生变更,结算应以实际施工图为准。
证据十六、外网报价单及结算汇总表复印件59页。拟证明:外网因减少工程量超过10%以上,应调整计价方式,外网已完工程量工程造价为4,427,669.05元。
证据十七、销售办公楼水电工程结算汇总表复印件43页。拟证明:销售办公楼水电工程己结算数额应为215,429.61元。
证据十八、保温板变酚醛板价格补偿计算说明复印件1页。拟证明:因益农公司保温板变酚醛板应给金士源公司价格补偿195,262.46元。
证据十九、内墙涂料用料变更价格补偿结算书复印件7页。拟证明:内墙涂料用料变更应补偿金士源公司106,801.75元。
证据二十、办公楼及住宅楼增加地下室造价计算说明复印件1页。拟证明:增加地下室,工程造价增加为711,293.23元。
证据二十一、甲供材扣减结算书复印件30页。拟证明甲供材扣减结算数额为711,293.23元。
证据二十二、甲供材利润损失计算说明复印件1页。拟证明:因甲供材金士源公司损失利润213,387.97元。
证据二十三、主办公楼投标第31项复印件2页。拟证明:主办公楼投标时按设计外墙保温为挤塑板。此部分未完工程应按照挤塑板价格扣除。
证据二十四、主办公楼保温未完工程造价计算说明复印件1页,拟证明:主办公楼保温未完工程结算数额为384,251元。
证据二十五、主办公楼扣减内墙涂料结算书复印件3页。拟证明:主办公楼水电剩余工程量造价为50,000元。
证据二十六、主办公楼水电剩余工程量扣减结算书复印13页。拟证明:主办公楼水电剩余工程量造价为50,000元
证据二十七、未完工程利润损失计算说明复印件1页。拟证明:益农公司不让金士源公司继续施工给金士源公司造成利润损失114,987.55元。
证据二十八、办公楼南北跨地沟塌陷修复工程结算书复印件3页。拟证明:该修复工程造价为32,209.47元,证明益农公司提供的与马志刚协议书中的25万元报价虚高。
证据二十九、单个卫生间修复结算书复印件3页。拟证明:益农公司提供的与零距离维修价格虚高。
证据三十、益农公司提供的金士源对账单复印件1页。拟证明:双方在2013年8月结算时在益农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中扣减并没有张洪力的建筑排水管维修工程、马志刚金士源未完工程,说明上述工程并未实际发生。
证据三十一、龙信建筑劳务公司情况说明一份复印件1页。拟证明:工期延误是由益农公司的原因造成,在施工过程中益农公司有要求施工单位改变施工工艺的行为,以及现场没有监理单位。
证据三十二、已完工建筑物图片13张及复印件4页。拟证明:金士源公司向益农公司交付了合格的建设工程。
经质证,益农公司对金士源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第2-5项有异议。认为:证明问题第2项只在双方签订的5月26日合同中有约定,在其他合同中未约定。证明问题第3、4、5项在9月8日的合同中未约定;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金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志于2012年8月31日出具说明可以证明金士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因益农公司急需房证进行下一步工作,所以进行了验收,但不能作为实体最终合格验收。金士源公司至今未按约定全部完工,且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系金士源公司单方制作,增补价格已经包含在双方设计变更的结算中,益农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无异议;对证据五至证据七中无益农公司签字的变更单的真实性有异议,其他真实性无异议,对于金士源公司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在施工过程中,虽进行了变更,但这些变更是在施工中的随时调整,不存在影响工期的问题,双方对变更部分已经结算,应按该结算执行。对证据八、十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系金士源公司单方制作,益农公司不予认可;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人潘万生所述数据只是依据个人的估计得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硬质地面及环氧树脂地面系金士源公司自愿赠送给益农公司,证人对此并不清楚;对证据十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需要说明,这些照片只是一个库房的照片,不包括其他位置。对证据十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证人何英丽系金士源公司单位职工,与金士源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本案施工过程中具体使用何种砼合同中有约定,应按照合同执行。对证据十四至证据十九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为金士源公司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效力。上述事项合同中均有约定,应按合同执行。对证据二十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为金士源公司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效力。该部分工程造价双方已经进行决算,决算结果双方签字认可,应按决算执行;对证据二十一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为金士源公司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效力。在施工过程中甲供材事实存在,原因是金士源公司采购材料质量不合格,经与益农公司协商,同意由益农公司供材;对证据二十二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为金士源公司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效力。该部分工程造价双方已经进行了决算,决算结果双方签字认可,应按决算执行;对证据二十三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为金士源公司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效力。且合同的效力大于投标文件,应按照合同执行;对证据二十四至二十九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为金士源公司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效力;对证据三十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不是益农公司提供的,从何而来益农公司不清楚,且该证据为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要件;对证据三十一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认为证明内容不真实;对证据三十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图片系金士源公司施工完毕后现场拍摄的建筑物外观照片,证明不了施工工程内在质量问题,在保质期内,施工工程已经出现大量内在、外观质量问题。
益农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举示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份及2013年4月28日双方就整体工程增项部分签订的《结算表》一份。拟证明益农公司将销售办公楼等工程发包给金士源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33,859,160元;增项部分经双方结算价格为1,624,538.16元。双方同时对工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二组证据、2013年1月24日金士源公司出具的《双城益农工地未完成工程及维修方案》、2013年5月23日益农公司出具的《关于益农种业主办公楼副楼暖沟的函》、2013年5月26日益农公司出具的《通知单》、2013年5月10日《协议书》、2013年5月15日《施工合同》、2013年7月10日《协议书》、2013年8月13日《协议书》、2013年5月15日《付款说明》。拟证明金士源公司施工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益农公司与金士源公司多次联系,金士源公司拒不修复,无奈,益农公司自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修复,共支付修复费用489,917元,该费用应从金士源公司的质保金内扣除。
第三组证据、2013年12月23日由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龙建咨字(2014)第001号《工程质量鉴定书》;2013年12月16日由黑龙江省双城市公证处出具的(2013)双证内民字第498号公证书;益农公司计算的《尚未修复质量问题工程造价明细》。拟证明金士源公司施工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至今尚未修复,修复造价约为426万元,该费用应由金士源公司承担。
第四组证据、工程施工图纸5张、益农公司出具的至今未完工程说明、工程造价。拟证明金士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未施工部分造价为2,094,774.69,该款应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
第五组证据、2013年4月8日《会议纪要》、《工程量统计表》、2013年4月5日《协议书》、2013年4月29日《合同书》、2013年8月3日《协议书》、2013年9月8日《建筑物单体防水坡工程合同》。拟证明金士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经益农公司与金士源公司多次联系,金士源公司拒不施工,无奈,益农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该部分工程价款1,678,996.6元,应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
第六组证据、2013年2月20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证处出具的(2014)黑垦区证内民字第045号《公证书》、046号《公证书》、2013年8月13日《哈尔滨市益农种业出门证》三页、2012年8月15日《哈尔滨市益农种业玉米杂交种产业项目各单体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统计》、2013年5月8日《承诺书》、2012年10月26日、29日、30日、31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5份。拟证明金士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完工,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七组证据、付款明细2页、明细分类账1页、付款凭证32页。拟证明益农公司按约定向金士源公司支付工程款30,150,000元。
第八组证据、收款票据5页、双城市地税局文件4页。拟证明益农公司代金士源公司交纳安全风险金等共计1,280,000元,该款应由金士源公司承担。
第九组证据、付款凭证42页。拟证明金士源公司施工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益农公司自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修复,共支付修复费用489,917元。金士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益农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共计支付工程款1,678,996.60元。
第十组证据、2012年8月31日原益农公司签字说明。拟证明:1、双方均认可按照合同约定,金士源公司施工的工程应当于2012年8月15日竣工,但是金士源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完工。2、由于益农公司急需办理房产证照以进行下一步工作,而办证需要进行工程验收,所以双方均认可所做的验收只为了办证需要,不作为实际最终合格验收。
经质证,金士源公司对益农公司举示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中四份合同和结算表的真实性及合同约定的价款无异议,但结算中仅包含土地施工中部分增项,且该结算价格是在益农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尾款的情况下,金士源公司作出重大让步确定的结算数额,因益农公司未按期支付,该数额已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对第二组证据中对维修方案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卫生间通过维修即可解决问题。对于2013年5月23日函和2013年5月26日的通知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是否需要重新制作,应由监理部门作出,益农公司工地无监理,益农公司方主管人员不懂工程,随意指令金士源公司重做,给金士源公司造成损失。对2013年5月10日协议书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施工人马志刚与益农公司工作人员系亲属关系,工程造价虚高,与实际造价不符,但该证据恰恰可以证明是益农公司拒绝金士源公司继续为其施工,早在通知金士源公司前,益农公司即与马志刚签订施工合同。对2013年5月15日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是否履行无法确定,卫生间出现的个别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维修解决,益农公司人为扩大损失,重新改造费用应自行承担。对2013年7月10日协议书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协议在双方于2013年8月对账时,益农公司根本未提及。对2013年8月13日协议书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是否需要修复没有金士源公司确认,故益农公司是否维修及维修的费用均与金士源公司无关。对2013年5月15日付款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此付款说明恰恰证明益农公司与零距离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如果要证明双方合同履行,还应提交益农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相关凭证及零距离公司出具的正式发票;对第三组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工程质量鉴定书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第一,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此鉴定系益农公司单方委托,金士源公司并未到现场,不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该工程的质量情况,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第二,该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益农公司再主张质量问题已经没有法律依据。2、对于498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现场拍摄情况,不能证明金士源公司施工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这些情况是使用原因造成的还是工程质量导致的。3、对益农公司计算的尚未修复质量问题工程造价明细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产生原因不确定,益农公司单方计算的造价明细无任何依据。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外网部分不是未完工程,而是益农公司单方取消部分工程施工项目,因工程量减少超过10%以上,应依据合同约定调价,益农公司计算的工程造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第五组证据中的2013年4月18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可证实金士源公司同意施工,并确定了具体施工时间,但因益农公司拒绝由金士源公司施工,另选与其有亲属关系的人员继续施工,企图从金士源公司工程款中多扣除此部分工程款。对工程量统计表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这是双方对全部未完零散工程统计的工程量,马洪展后续施工部分结算应以此次工程量为准。对2013年4月5日协议书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马志刚与马景富系亲属,此协议所涉及的所谓未完工程没有具体工程量明细,是否属金士源公司的未完工程无法确定,且该工程造价在2013年8月份对账时,益农公司并未提及,因此不真实。但此协议恰恰可以证实不是金士源公司不同意继续施工,而是益农公司早在会议纪要之前就另选施工队伍。对4月29日合同书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马洪展是马景富亲属,签订合同时工程报价是挤塑板,后因益农公司设计变更要采用酚醛板,造价提高,金士源公司要求增加造价,益农公司不同意,自己施工,但在结算时确按照酚醛板价格扣除,没有任何依据。对2013年8月13日协议书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价格偏高,根据双方交接单剩余材料明细,此部分工程造价为50,000元。对2013年9月8日工程合同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价格偏高,根据双方交接单及剩余材料明细,此部分工程造价为50,000元。对2013年9月8日工程合同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防水坡不属于未完工程,其费用与金士源公司无关。此组证据证实不了金士源公司拒绝施工未完工程,恰恰可以证明益农公司为达到多扣金士源公司工程款的目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签订施工合同,任意扩大工程造价,不应从金士源公司工程款中扣除。对第六组证据中04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2013年8月5日手机号188XXXXXXXX号码给益农公司单位马景富发了一个短信。该公证内容第一证明不了发短信的人是李洪涛,第二证明不了李洪涛与金士源公司单位有何关系,第三短信内容并不能体现与金士源公司工程有何关系以及能证明工程未完工。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该证据同时能够证明益农公司从未替金士源公司代缴保证金等费用;对第八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1、五张票据数额1,629,000元,与益农公司主张的数额不符。2、金士源公司与益农生物科技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益农科技公司是否将土地转让给益农公司,是否缴纳土地转让税与本案无关。3、原益农公司签订的四份合同均在2011年9月8日后,而五张票据具体显示缴款时间均为2011年7月份,显然不是替金士源公司交纳。4、五张票据体现交纳单位是益农公司或益农生物科技公司,并不能体现益农公司是替金士源公司交纳,且除金士源公司施工部分,益农公司同时还有其他工程正在施工。仅凭此证据不能证实是替金士源公司交纳相关费用;对第九组证据的质证意见:1、益农公司提供的全部支付凭证均为支付给金士源公司单位的凭证,并不是益农公司给付其他施工单位的付款凭证。2、支付工程款应由银行汇款凭证或转账凭证来证实,而不能通过益农公司单位内部工程款审批单即所谓承包人的签字来证实。此证据恰恰证实益农公司所主张的未完与维修工程由其他单位施工不真实;对第十组证据中的2012年8月31日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此说明出具的前提是金士源公司受益农公司胁迫,如不出具,益农公司不支付金士源公司工程款。此外该说明的内容明显矛盾,如益农公司主张房产未交付使用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进而办理产权证,说明益农公司是违法暗箱操作办理竣工验收及房产证,金士源公司保留举报的权利。如果益农公司方主张办理竣工验收、房产证合法,则证明金士源公司所施工的工程交付时已经具备验收条件,益农公司应当给付工程款。
本院对金士源公司举示证据的认证意见为:益农公司对金士源公司举示的证据四、证据九以及金士源公司对益农公司举示的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予以采信。金士源公司举示的证据一,即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益农公司举示的第一组证据中的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相同,且双方对该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及合同所确定的总价款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金士源公司主张以此证实涉案工程因工程量增加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甲方应支付违约金每天2000元及甲方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按已完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不予确认。金士源公司举示的证据二,因益农种业举示的金士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国志于2012年8月31日出具说明及2013年5月8日金士源出具的承诺书可以证实争议工程属逾期完工,故对金士源公司的该证据不予采信;金士源公司举示的证据三,因系金士源公司单方制作,益农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金士源公司举示的证据五至七,虽可以证实争议工程未按期完工,但不能证明逾期完工系益农公司所致,争议工程为一口价工程,对于增项部分双方也进行了确认,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增项结算予以确认。证据八、十、十四至二十、二十二、二十七至二十九,因系金士源公司单方制作、益农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不予采信;证据十一、证人虽证实地坪工程系金士源公司施工,但不能证明对于地坪工程是如何约定的,是否为赠送益农公司,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十二、因益农公司对于地坪工程为金士源公司施工并无异议,仅主张该工程为金士源公司赠送。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十三、二十一、益农公司虽甲供材的事实并未否认,但该证据系金士源公司单方制作,对于具体数额应以双方认可为准。证据二十三、二十四应以鉴定意见为准。证据二十五、二十六、三十,因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三十一、三十二、因不能证明金士源公司待证事实,不予采信。
本院对益农公司举示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对益农公司举示的第一组证据,以及第二组证据中的1.2.3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第二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因存在瑕疵,本院不予采信。第三组和第四组证据,因系益农公司单方委托鉴定,金士源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金士源公司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虽无异议,但双方预证明的工程价款应以鉴定为准,本院不予采信。对第六组证据,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及所需维修的价款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第八组和第九组证据,因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金士源公司对第十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双方当事人举示的有效证据、诉辩主张,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11年9月8日,金士源公司与益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金士源公司承包益农公司投资兴建的销售办公楼工程。工程内容为:益农公司销售办公楼一栋,建筑面积约为1098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20元,共计约1,559,160元人民币(结算时以实际面积为准)。水、电、消防工程图纸提供后,重新签订合同按图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11年9月15日开工,整体形象交工日期为2012年6月1日,工期总天数为259天。主体工程要在2011年10月31日前竣工,每晚一天罚人民币2000元,如出现大自然不可抗力,工期顺延。付款方式:按整个工程的进度分期付款。合同签订承包人施工人员、主材进厂基础开槽完成七天内付乙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办公楼基础处地面到正负零七天内付乙方人民币肆拾万元;办公楼主体工程完工楼盖封顶防水工程完成,七天内付乙方人民币五十万元;按照甲、乙双方工程约定内容对办公楼内外装潢完成经乙方验收合格竣工后,乙方需开具国家正规建安发票,留总工程费造价5%,作为质保金。其余款项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如未付请按银行贷款利息付给乙方。未出现质量问题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十五条约定: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工程师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甲方要求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以顺延。十六条: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012年3月25日,益农公司与金士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办公楼、住宅楼、食堂车库、锅炉房工程项目。承包方式:按协议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办公楼、住宅8月15日前,锅炉房2.5个月内,食堂3.5个月内)。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达到优良的标准。其中办公楼达到结构优质工程的标准。合同价款:22,580,000元(贰仟贰佰伍拾捌万元)。其中,办公楼12,800,000元,住宅楼4,900,000元,锅炉房1,600,000元,食堂车款3,280,000元。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方式:该工程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总价。结算依据如下:1、按图纸施工及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报价中所包含的全部项目。不包括图纸中的下列项目:除办公楼不含内外墙干挂理石、理石楼梯地面、墙砖、地砖、吊顶、门、窗外,其他工程均按图纸施工。2、合同价格中材料(钢筋、水泥)的涨跌及工程量变化不超过10%按合同价格结算,超过10%按实际发生调整合同价款。价格调整依据,施工期间《哈尔滨市工程造价信息》为依据。3、增加施工项目时按2012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工程结算文件计算价格,管理费和利润按中线计取,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哈尔滨市工程造价信息》执行。最终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款的支付与程序:1、办公楼:单位工程基础工程完成后出正负零拨付20%,主体完成百分之五十拨付20%,主体封顶拨付20%,外墙保温、室内外抹灰、大白、涂料工程完成后,达到验收标准,拨付20%;2、住宅楼:单位工程基础工程完成后出正负零拨付20%,主体完成百分之五十拨付20%,主体封顶后,拨付30%,外墙保温、工程抹灰、室内装饰等全部工程完成后,达到验收标准,拨付20%,3、锅炉房、食堂:单位工程基础完成后出正负零拨付20%,主体完成后,拨付30%,屋面防水工程完成后,拨付30%;4、以上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乙方开具国家正规建安发票,预留工程总造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返回时间为2年,质量保证期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5、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质期满1年且无质量问题时无息返回50%,在质量保证期满2年且无质量问题时无息返。6、甲方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社保基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安全生产措施费、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按拨款比例扣回。甲方缴纳的各种工程建设费用,应该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甲方在工程结算中一并扣除。
2012年5月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工程名称:玉米杂交种产业化建设项目。承包内容:两栋库房,每栋1923.25平方米,二栋建筑面积约为3846.5平方米。承包方式:按协议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5月10日,竣工日期:2012年8月15日。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达到优良工程的标准。合同价款5,420,000元。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方式:该工程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总价,结算依据如下:1、按图纸施工及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报价中所包含的全部项目。2、合同价格中材料(钢筋、水泥)的涨跌及工程量变化不超过10%按合同价格结算,超过10%按实际发生调整合同价款。价格调整,施工期间以《哈尔滨市工程造价信息》为依据。3、增加施工项目时按2012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工程结算文件计算价格,管理费和利润按中线计取,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哈尔滨市工程造价信息》执行。最终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款的支付与程序:按照单体工程的形象进度分期付款:库房工程基础完成后出正负零之日起7日内拨付工程造价40%的工程款,主体施工完毕安装双T板前7日内拨付工程造价20%,屋面双T板安装完毕后7日内拨付工程造价20%的工程款,室内外装修工程完成拨付10%。1、到2012年8月15日验收合格竣工后,乙方需开具国家正规建安发票,预留工程总造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返回时间为2年,质量保证期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2、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1年且无质量问题时无息返回50%,在质量保证期满2年且无质量问题时无息返。3、甲方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社保基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安全生产措施费、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按拨款比例扣回。甲方缴纳的各种工程建设费用,应该有乙方缴纳的部分,甲方在工程结算中一并扣除。
2012年5月2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工程名称:玉米杂交种产业化建设项目。承包内容:给排水外网、采暖外网、电气外网。承包方式:按协议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合同工期:厂区外网不影响厂区道路施工。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达到优良工程的标准。合同价款:4,300,000元。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方式:该工程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总价,结算依据如下:1、按图纸施工及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报价中所包含的全部项目。2、合同价格中材料的涨跌及工程量变化不超过10%按合同价格结算,超过10%按实际发生调整合同价款。价格调整,施工期间《哈尔滨市工程造价信息》为依据。3、增加施工项目时按2012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工程结算文件计算价格,管理费和利润按中线计取,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哈尔滨市工程造价信息》执行。最终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款的支付与程序:按施工进度形象完成总工程量30%时,乙方根据工程量及单价参考明细单申报形象进度结算,甲方3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已完工程的90%(如因工艺性停歇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月形象进度未完成总工程量30%时,乙方根据工程量申报月形象进度结算,甲方3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已完工程的90%),工程施工完成累计支付到总合同价款的90%。1、工程竣工后,乙方需开具国家正规建安发票,预留工程总造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返回时间为2年,质量保证期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2、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1年且无质量问题时无息返回50%,在质量保证期满2年且无质量问题时无息返。3、甲方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蛇博爱基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安全生产措施费、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按拨款比例扣回。甲方缴纳的各种工程建设费用,应该由乙方交纳的部分,甲方在工程结算中一并扣除。
合同签订后,金士源公司组织进行了施工,销售办公楼全部完工。主办公楼除室外散水、室外台阶、坡道、附跨地面、地下室地面、通风道、外墙防水砂浆、1-4轴填充墙、基础保温、室内大白、水电暖、外墙保温外全部完工。住宅楼除室外散水全部完工。食堂除室外散水、室外台阶全部完工。锅炉房除室外散水、室外台阶全部完工。5#、4#库房除室外散水全部完工。2013年12月,金士源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双方签订的四份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33,859,160元,2013年4月28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现场变更结算为1,624,538.16元。在施工过程中,益农公司向金士源公司借水泥60袋,合计金额1860元。益农公司已陆续给付金士源公司工程款3015万元(前三份合同按照约定进度付款,外网工程未按照约定进度付款,益农公司主张是金士源公司工程进度的原因)。益农公司现已实际投入使用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金士源公司主张益农种业2012年12月施工完毕后,住宅楼、销售办公楼、食堂投入使用,益农种业主张2013年12月投入使用。双方未进行结算。现金士源公司请求益农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诉讼中,金士源公司、益农公司均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
2014年11月10日,本院委托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得尔公司),分别对金士源公司、益农公司申请的内容进行了鉴定。2015年9月10日,力得尔公司分别出具了黑中力鉴字〔2015〕第1202号和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针对金士源提出的鉴定申请,出具的黑中力鉴字〔2015〕第1202号鉴定意见为:由金士源施工的益农办公楼、住宅楼、锅炉房、食堂车库、4号5号库房、外网、销售办公楼等工程:1、主办公楼及住宅楼地下室增加面积工程2085128.30元。2、电气工程变更工程432177.26元。3、销售办公楼水暖、电气工程197795.66元。4、外墙保温板价工程:﹙1﹚已完工程造价75788.43元;﹙2﹚未完工程造价554384.35元。5、甲供材料造成利润、管理费损失227089.81元。6、低频工程造价425689元。7、外网工程(已施工部分)工程造价4402815.76元。8、未完工程(不含外网)按原报价扣减工程641138.07元。9、主办公楼南北附跨修复费用41325.75元。七、特别事项说明:关于甲供材造成申请方利润、管理费损失问题,申请方陈述按合同约定工程为包工包料,由于甲供材造成申请方利润及管理费损失,应计算这部分费用;而被申请方陈述对甲供材部分增加费用已在双方结算中考虑,有相关材料。但鉴定机构至今未收到该材料,在此情况下鉴定人是依据申请方提供的材料及计算办法,计算的相应损失费用。
针对益农提出的鉴定申请,出具的黑中力鉴字〔2015〕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由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哈尔滨市益农种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住宅楼、锅炉房、食堂车库、4号、5号库房、外网、销售办公室等项目,其工程实物现状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主办公室弱电管安装质量存在质量缺陷,外网强电电缆安装规格与设计图纸不符,局部电源电路存在短路现象;(2)主办公室一层打听混凝土承重柱存在倾斜现象;(3)住宅楼地下室存在渗漏、积水现象;(4)住宅楼、销售办公室、锅炉房、食堂车库外墙涂料存在开裂、脱落,外墙保温板开裂现象;(5)主办公室五、六层楼板有不同规则裂缝现象,其实物现状存在工程质量缺陷;五、六层楼板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图纸(C30)要求;南北侧副楼地沟曾存在塌陷现象;(6)住宅楼卫生间曾存在漏水现象;二单元3、4、5楼六个房间,三单元3、4楼六个房间卫生间门口地板曾存在被浸泡现象;(7)外网地沟存在渗水现象,外网供XX沟实物现状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排水井井底存在渗水、堵塞、排水不畅现象;外网地沟、住宅楼、食堂、销售办公室等采暖管道、设备、附件锈蚀、局部采暖管件(补偿器、连接件)处保温层存在未施工、采暖散热气密封垫片曾更换过现象;办公楼西侧暖过道外网地沟内存在漏水现象;(8)4个号、5号车库雨篷现场实物与设计图纸要求不相符合,4号、5号库房屋面防水沿上防水层存在翘边、起鼓、粘贴不牢等现象;(9)销售办公室雨搭钢支架、活动不锈钢爪存在返锈、氧化、变色现象;门厅、台阶处存在饰面砖、理石破裂、开裂、变形现象;(10)4号、5号库房外墙在1轴~15轴在A轴、E轴间,标高+6.00m处存在水面通长裂缝现象;(11)车库食堂天棚存在渗漏、食堂车库内墙面空鼓、裂缝、脱落现象;(12)锅炉房水泥混凝土地面存在空鼓、起砂、开裂现象。2、上述质量问题按建议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所需的修复费用预计为492,320.38元(详见附表)。3、待定部分的修复费用。依据申请方提供的外委修复合同对外网地沟内采暖管道、附件、设备、阀门等项目,水暖管除绣防腐之、保温修复,采暖散热器对丝、丝堵处密封垫片进行更换处理及外网排水系统管线堵塞部分的修复费用为476,008.00(详见附表)。4、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双城益农种业外网报价单》计算外网工程未施工部分给水、电缆、地沟及路灯工程的工程造价为1,833,624.96元(详见附表)。特别事项说明:(1)对鉴定要求中申请方提出的住宅楼1、2、3单元地下室漏水问题,由于鉴定人未见到申请方提供的地下室防水层的设计图纸,故鉴定人无法作出该部分的修复方案及应计取的修复费用。(2)对鉴定要求中申请方提出的南北侧副楼地沟及办公楼基础连系梁问题,由于地沟已由申请方自行修复;办公楼基础连系梁无法解剖、勘验,需申请方与被申请方双方提供相应的证据后确定。(3)对鉴定要求中申请方提出的住宅楼卫生间地面漏水;二单元3、4、5楼六个房间,三单元3、4楼六个房间卫生间门口地板被浸泡问题,由于该问题现场实物现状显示已由申请方自行修复,需申请方与被申请方双方提供相应的证据后确定。(4)对鉴定要求中申请方提出的4号、5号库房雨篷是否断裂问题,由于鉴定人在听证、现场勘验过程中该钢筋混凝土雨篷(共计8个)已变更为钢机构雨篷,故鉴定人不能确定4号、5号库房钢筋混凝土雨篷是否曾存在断裂现象。(5)对鉴定要求第7项申请方提出外网地沟内采暖管道、附件、设备、阀门等是否按图施工,水暖管除锈防腐、保温是否施工,暖气垫是否更换及外网排水系统管线堵塞问题,对以上问题现场实物现状显示部分项目已由申请方自行修复,由于以上项目中如外网排水系统管线堵塞的修复费用鉴定人无法按定额计算,故对以上项目的修复费用鉴定人是依据申请方提供的外委修复合同中的价格确定的修复费用。
经本院组织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两份鉴定意见均提出异议。为此,力得尔公司针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出具了答复意见,并多次针对双方当事人对答复意见提出的异议进行答疑,同时派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针对金士源公司异议,鉴定人员答复为:根据益农公司鉴定申请第七项,外网地沟渗水鉴定及是否按照要求施工等项目的鉴定,鉴定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以上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鉴定人到现场的时,益农公司已经自行修复了一部分,我们只能看到修复痕迹,有些修复项目在定额中是没有的。市场价格很多种,我们只能调查鉴定期间的价格,不能证明修复时的价格。修复价格的发生是与当时实际情况相关的,故无法通过市场调查来取得。鉴定人是根据益农公司提供的外委修复合同确定的价格计算的修复费用。并对该价格记取的依据以特别事项的形式在鉴定报告中做出了说明。280,000元是外网排水的清掏和维修费用。修复费用中也包括没有修复部分的费用。没有修复部分的修复费用依据益农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协议书包括的是全部的修复费用;针对益农公司的异议,鉴定机构答复为:1、针对益农公司第一项质证意见,出现场时,征求了双方意见,益农公司不同意把隐蔽部分的石膏板全部拆除。现场无法对主办公楼一层大厅承重柱进行全部检测,进行了局部解剖检测,承重柱存在质量问题,因现场实物现状为承重柱部分已经采用石膏板进行隐蔽,故鉴定人做出了修复费用,若双方协商确定,对承重柱部位进行全面解剖和勘验,经合议庭确定可对该部位进行补充鉴定,鉴定人可依据补充鉴定的内容对该承重柱做出补充鉴定意见。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中部分事项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部门出具说明,本院依法要求鉴定部门出具答复函。力得尔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关于对黑中鉴字{2015}第1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来函的答复》:1、关于鉴定书未明确外网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已完部分”工程量变化情况的问题。鉴定书是依据委托鉴定要求的内容,依据经委托人提供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设计图纸、投标文件及外网报价单等有关资料,并根据外网工程现场实际完成情况(除给排水工程与报价单造价一致外,其余项目实际造价均超过合同约定的±10%价格),按照外网工程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外网工程已完部分工程造价。2、关于鉴定书未将修复费用分项列示的问题(详见列表)。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复函进行了质证。金士源公司对鉴定部门出具的答复意见第一条无异议。对第二条的意见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理性,而且修复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不应予以采信。益农公司对“答复”的意见为,金士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的原因是该公司无能力继续施工,擅自离场,以此主张应按实际造价计算超出±10%部分工程价款不能成立。对“答复”意见2则认为,修复费用明显偏低,坚持原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中,经双方申请,本院委托力得尔公司做出了鉴定意见,且就双方提出的异议,力得尔对鉴定意见进行了部分调整,并多次进行了答疑。双方虽仍持有异议,但没有举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对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如何确定争议工程竣工时间及逾期竣工的原因;二、如何确定工程增项部分的工程款;三、如何确定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款;四、如何扣减未完工程部分的工程款;五、应否依鉴定结论从益农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修复费用及计算标准;六、益农公司是否为金士源公司代缴安全风险金等费用,是否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一、关于如何确定争议工程竣工时间及逾期竣工原因问题。
金士源公司虽主张争议工程的竣工时间按照竣工档案备案时间即为2012年8月15日进行确定,但2012年8月31日,金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志出具的说明及2013年5月8日金士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可以证实争议工程逾期完工。从益农公司举示出门证可以看出,2013年8月13日,金士源公司材料撤场,故应确定该日期为争议工程竣工日期。对逾期竣工的原因双方均未举示证据加以证明。
二、关于如何确定增项及增项部分工程款问题。
该问题涉及以下两项内容:1、关于益农公司是否应给付金士源公司地下室、地坪工程款的问题。益农公司对于增加地下室工程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其主张该部分增项系金士源公司赠送,未举示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确认。故应依据鉴定结论确认主办公楼及住宅楼地下室增加面积工程造价为2,085,128.30元,地坪工程造价为425,689.00元。对金士源公司要求益农种业给付该增项部分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2、关于益农公司是否应另行给付销售办公楼水电部分工程款的问题。双方在销售办公楼合同中关于“益农种业销售办公楼一栋建筑面积额约为1098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20元,共计壹佰伍拾伍万玖千壹佰陆拾元人民币。(结算时以实际面积为准)。水、电、消防工程图纸提供后,重新签订合同按图施工。”的约定看,双方对于建筑工程款的计算系按照单价及施工总面积计算,而合同中对于水电部分并无特别约定,故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单价中已经包含了水电部分,销售办公楼水电部分工程不应另行结算。金士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中不包含水电工程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如何确定工程变更部分工程款问题。
该问题涉及以下五项内容:1、关于益农种业是否应给付混凝土变更的差额款的问题。益农种业对于争议工程施工中,没有使用现拌混凝土,而是使用商品混凝土进行施工并无异议,但其以施工用量减少,使用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比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价格低为由,不同意金士源公司的该项请求,且金士源公司对于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仅举示了其工作人员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确定商品混凝土与现拌混凝土之间的价格差额的具体数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金士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关于益农公司是否应给付电气变更部分工程款的问题。金士源公司举示的电气部分变更单,可以确认益农公司对电气工程部分进行了变更。益农公司虽主张该部分工程包含在变更结算中,但《变更结算表》中无电气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款的记载,应确认双方对工程变更部分的结算并未包含电气变更部分工程。根据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增加施工项目时,按2012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工程结算文件计算价格,管理费和利润按中线记取,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哈尔滨市工程造价信息》执行。最终价格双方协商确定。”的约定,益农公司应给付金士源公司电气变更(增项)部分的工程款,给付金额应依据鉴定机构对电气工程变更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确定的432,177.26元为准。3、关于金士源公司在主办公楼、锅炉房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保温板工程变更,益农公司是否应给付因保温板变更的差价款的问题。双方就主办公楼、锅炉房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一口价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虽对于保温板部分未进行特别约定,但双方均认可主办公楼、锅炉房的施工图纸中标注为防火保温板,防火等级是A级。说明对于保温板的要求是达到防火A级保温板。金士源公司在施工时虽使用了酚醛板,但双方对是否需要找差价未进行约定,故其请求益农公司给付保温板部分变更的差价款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益农公司是否应给付内外墙涂料变更的差额款问题。因双方签订的是一口价工程,合同对于使用何种涂料并未进行约定,金士源公司仅举示了单方制作的结算书,益农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金士源公司主张内外墙涂料变更,益农公司应给付因此产生的差额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5、关于益农公司是否应赔偿金士源公司因甲供材导致利润损失的问题。金士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了甲方供应的材料,但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使用甲供材,需益农公司支付利润损失”的约定,故对于金士源公司要求益农公司支付因甲供材减少的利润损失,不予支持。益农公司的提供的材料款711,293.23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四、关于如何扣减未完工程部分工程款的问题。
该问题涉及以下两项内容:1、关于主办公楼外墙保温、内墙涂料及水电暖未完工程应按照何种标准扣减工程款的问题。双方就主办公楼签订了一口价合同,就外墙保温工程的工程款计付问题,应按照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价格,根据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之间的比例予以扣减。益农公司主张按照主办公楼外墙保温未完工程的外委合同计付该部分费用,不符合双方按照一口价的方式订立主办公楼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2、关于外网已完工程如何确定,在总工程款中如何扣减的问题。双方就给排水外网、采暖外网、电气外网签订了一口价承包合同,合同价款4,300,000元。力得尔公司就此问题出具的《关于对黑中鉴字{2015}第1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来函的答复》意见为:1、关于鉴定书未明确外网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已完部分”工程量变化情况的问题。鉴定书是依据委托鉴定要求的内容,依据经委托人提供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设计图纸、投标文件及外网报价单等有关资料,并根据外网工程现场实际完成情况(除给排水工程与报价单造价一致外,其余项目实际造价均超过合同约定的±10%价格),按照外网工程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外网工程已完部分工程造价。黑中力鉴字[2015]第1202号鉴定意见书第六项鉴定意见7、“外网工程(已施工部分)工程造价为4,402,815.76元。”故对外网已完工程应按照鉴定意见中确认的数额计算。4、益农公司是否应给付金士源公司未完工程利润损失。因金士源公司未举证证实工程未完的原因,不能确定未完工程系益农公司原因造成的,故对于金士源公司要求益农公司承担因未完工程减少的利润损失不予支持。
五、关于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金士源公司是否应承担修复费用及承担标准问题。
该问题涉及以下十五项内容:1、关于主办公楼弱电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形成原因、是否超过质保期及金士源公司是否应承担修复费用、修复费用标准如何确定问题。根据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六项2条,“未见到施工单位应提供的弱电系统配管敷设的隐蔽工程记录,而且主办公楼弱电配管一至六层均存在堵塞、不通及断电现象,其套管敷设实物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3.3.6条关于‘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实施隐蔽作业。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标B.0.2填写隐蔽工程(过程检查)验收表’的规定要求”。由此可以确定金士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提供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应承担弱电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修复费用标准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确定为42773.89元。金士源公司主张该质量问题是益农公司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未举示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3年8月13日,鉴定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2015年5月15日-16日,金士源公司主张鉴定时超过质保期,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2、关于办公楼基础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金士源公司是否应承担维修费用的问题。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2(5)③,“办公楼基础梁由于现场条件所限未解剖、勘验,申请方与被申请方现场陈述可提供相应的整改材料。”第八项特别事项说明(2)“对鉴定要求中申请方提出的南北侧副楼地沟及办公楼基础连系梁问题……,办公楼基础连系梁无法解剖、勘验,需申请方与被申请方双方提供相应的证据后确定。”故不能确定主办公楼基础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益农公司主张办公楼基础连系梁的修复费用由金士源公司承担依据不足,不予支持。3、关于主办公楼一层大厅承重柱是否倾斜,基础梁是否弯曲,金士源公司是否应承担修复费用的问题。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六项4条,虽确认承重柱垂直度存在偏差,第七项对主办公楼一层大厅混凝土承重柱的修复作出了方案,但因益农公司提出质疑,鉴定机构又以《关于对哈尔滨市益农种业有限公司主办公楼混凝土基础梁偏移问题的说明函》的方式表示,鉴定人无法对该基础梁偏移问题做出明确的意见。故对诉争承重柱是否偏移无证据证实,且本案是金士源公司以益农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而提起的诉讼,益农公司对此可另行主张。4、关于主办公楼主体楼板裂缝是否存在,楼板是否合格;五、六层楼板混凝土强度是否合格,对于施工中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工程修复费用是否应由金士源公司承担的问题。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七项1(5),“主办公楼五、六层楼板有不规则裂缝现象,其实物现状存在工程质量缺陷;五、六层楼板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图纸(C30)要求。”根据该鉴定意见,主办公楼五、六层楼板存在质量问题,金士源公司应根据鉴定意见承担此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修复费用的标准应按照鉴定意见确定为148,166.16元。鉴定意见确定,五、六层楼板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无需修复,故此部分工程金士源公司无需承担返修费用。5、关于主办公楼南北侧副楼地沟是否塌陷,金士源公司是否应承担修复费用的问题。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2(5)③,“经现场勘验,主办公楼南北侧副楼地沟曾坍塌,申请方已自行修复,现场可见该地沟已经修复完成。第八项特别事项说明(2)“对鉴定要求中申请方提出的南北侧副楼地沟及办公楼基础联系梁问题,由于地沟已由申请方自行修复;办公楼基础连系梁无法解剖、勘验,需申请方与被申请方双方提供相应的证据后确定。”金士源公司虽对主办公楼南北附跨室内地沟坍塌情况予以认可,但益农公司已自行修复,且未举示地沟未修复时状态的证据,故其主张该部分修复费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6、关于销售办公楼、住宅楼、锅炉房、食堂、车库等外墙涂料是否存在开裂脱落、外墙保温板是否存在开裂现象,形成时间如何确定,该质量问题是否在质保期内,金士源公司是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的问题。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六项6、22(3),金士源公司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存在违反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问题,应对开裂、脱落部分返修处理,对外墙涂料层按原设计要求返工处理。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七项2所需修复费用为:492,320.38元。因竣工时间为2013年8月13日,鉴定时间是2015年3月10日、2015年5月15日-16日,鉴定时争议工程尚在质保期限内,故金士源公司关于因鉴定时已经超过两年质保期,无法确定开裂脱落是在质保期内形成还是在质保期届满后形成,如在质保期后形成,系因益农公司方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坏,应由使用单位自负的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7、关于住宅楼卫生间是否存在漏水现象,金士源公司是否应承担修复费用的问题。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2(6)“经现场勘验,住宅楼卫生间地面曾漏水、地面已修复。二单元3、4、5楼6个房间,三单元3、4楼6个房间卫生间门口地板被浸泡情况已修复,现场可见有修复痕迹,现场申请方陈述可提供修复前现场照片、修复方案及工程结算书。”该鉴定意见书第八项特别事项说明(3)“要求中申请方提出的住宅楼卫生间地面漏水;二单元3、4、5楼六个房间,三单元3、4楼六个房间卫生间门口地板被浸泡问题,由于该问题现场实物现状显示已由申请方自行修复,需申请方与被申请方双方提供相应的证据后确定。”因故益农公司未提供对该项请求的相关证据,不予支持。8、关于住宅楼地下室是否渗漏,金士源公司是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的问题。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2(2),“经现场勘验,住宅楼1、2、3单元地下室地面可见渗漏大面积水现象,经实测积水深度约为20-30mm,墙体为实心粘土砖,未见内墙面抹灰层。”第六项5、“经现场勘验,住宅楼1、2、3单元地下室存在渗漏、积水现象,其实物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3.0.1条关于‘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的规定要求。”第八项特别事项说明(1)“对鉴定要求中申请方提出的住宅楼1、2、3单元地下室漏水问题,由于鉴定人未见到申请方提供的地下室防水层的设计图纸,故鉴定人无法作出该部分的修复方案及应记取的修复费用。”据此,住宅楼地下室虽存在渗漏、积水现象,但因双方对于地下室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无设计图纸,渗漏原因不明,不能确定漏水系金士源公司施工造成的,鉴定机构亦不能作出该部分工程的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故益农公司可另行主张。9、车库、食堂天棚是否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车库是否存在内墙面裂缝的质量问题,是否应由金士源公司承担修复费用。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七项1(11),“车库食堂天棚存在渗漏、食堂车库内墙面空鼓、裂缝、脱落现象;”金士源公司应支付该部分修复费用,支付标准依据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七项2,确定为5115.38元。10、关于锅炉房是否存在地面起砂的质量问题,是否应由金士源公司承担修复费用的问题。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七项1(12),“锅炉房水泥混凝土地面存在空鼓、起砂、开裂现象。”因金士源公司施工的锅炉房地面存在空鼓、起砂、开裂的质量问题,且在质保期内,故金士源公司应支付该部分修复费用,支付标准依据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七项2,确定为51765.71元。11、关于4#、5#库房雨篷是否断裂,是否与图纸不符,4#库房防水沿上防水层是否起边,是否应由金士源公司承担修复费用的问题。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2(8),“经现场勘验,4#5#库房雨蓬(4#5#库房各为4个,共计8个雨篷)现场实物为钢结构雨篷,经查验设计图纸应为钢筋混凝土雨篷;4#5#库房屋面泛水沿为SBS卷材防水层,其沿坡屋面防水沿上防水层沿①轴-?轴在轴、轴上存在大部分桥边、脱落、粘贴不牢现象。”第六项13、“经现场勘验,4#5#库房房屋免防水沿防水层存在桥边、脱落、变形现象,其实物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3.18条关于“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焊)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皱折、桥边和鼓泡等缺陷;防水层的收头应与基层粘结牢固,缝口封严,不得桥边”的规定要求。”14、“经现场勘验,4#5#库房雨蓬(4#5#库房各为4个,共计8个雨篷)现场实物为钢结构雨篷,经查验设计图纸应为钢筋混凝土雨篷,其实物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4.2.3条关于“构件表面不应误涂、漏涂,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等。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等”的规定要求。”22、建议的修复方案(7)“对4#5#库房屋面在①轴-?轴在轴、轴间防水沿上防水层返修处理;”第七项鉴定意见1(8)“4#5#库房雨篷现场实物与设计图纸要求不相符合,4#5#库房屋面防水沿上防水层存在翘边、起鼓、粘贴不牢等现象;”(10)“4#5#库房外墙在①轴-?轴在轴、轴间,标高+6.00m处存在水平通常裂缝现象。”根据鉴定意见,金士源公司应承担此部分工程的返修费用,按照鉴定结论,确定为18732.89元。11、关于销售办公楼雨搭是否上锈,门厅地砖是否开裂,金士源公司是否应承担修复费用的问题。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2(9),“经现场勘验,销售办公楼东向两个雨搭为钢结构雨搭、夹胶玻璃板顶棚,其活动不锈钢爪连接件有氧化、变色、锈蚀现象,钢骨架图饰层为银粉涂层,局部有锈迹;门厅处有6块地砖(800×800mm)及蒙古黑理石线(厂3m,宽220mm)有空鼓、碎裂、脱落现象,南向台阶两侧花岗岩理石挡墙开裂、移位(2cm),其中脱落一块(600×200mm)、开裂一块(300×350mm)、移位四块(600×600mm),北向台阶门口处理石板过桥处两块理石板(600×300mm)空鼓、松动。”第六项15、“经现场勘验,销售办公楼雨搭存在钢支架钢支架锈蚀、活动不锈钢爪连接件氧化、变色、锈蚀现象,其实物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4.2.3条关于‘构件表面不应误涂、漏涂,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等。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等’的规定要求。”22、建议的修复方案(8)“对销售办公楼雨搭钢支架除锈、刷涂防锈底漆一道,银粉面漆两道;更换已氧化活动不锈钢爪连接件;”(9)“对销售办公楼门厅、台阶处开裂、破损地砖返修处理;”根据鉴定意见,金士源公司应承担此部分工程的返修费用,按照鉴定结论,确定为1367.60元。13、关于5#库房外墙是否有通长裂缝,是否应由金士源公司承担修复费用的问题。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2(10),“经现场勘验,5#库房外墙在①轴-?轴分别在轴、轴上有通长水平裂缝一道,缝宽为3-5mm。经查验设计图纸其裂缝部位为预应力混凝土双T板与墙体水平交接处,其结构标高为+6.00mm。”第六项17、“经现场勘验,4#5#库房外墙在结构标高+6.00mm处(预应力混凝土双T板安装底标高)存在通长裂缝形象,其工程实物工现状未达到涉及图纸(双T板布置图G07-06、墙身大样及其他详图J06-06)的规定要求。”22、建议的修复方案(10)“5#库房外墙在轴-?轴与轴、轴间,标高+6.00m处沿缝剔除原抹灰层→设宽150mm水平钢丝网一道→抹1:2.5水泥砂浆20mm厚→墙面恢复。”第七项鉴定意见1(10)“4#5#库房外墙在轴-?轴在轴、轴间,标高+6.00m处存在水平通长裂缝现象。”故金士源公司应承担此维修费用,标准依据鉴定意见第七项2,确定为17891.18元。14、关于外网强电线路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形成原因、金士源公司是否应承担因该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及修复费用标准问题。根据1301号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六项3条,“外网强电路敷设与设计图纸不相符合及电源电路短路现象,其工程是实物现状未达到设计要求。”22、(1)“……外网强电线路存在变更部位采取经济找差(按技术联系单)的方法处理;对存在电路短路部位返修处理;”故造成该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金士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标准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确定为42773.89元。15、外网供暖地沟是否按图纸施工,排水井底渗水是否合格,外网地沟、住宅楼、食堂、销售办公楼等水暖管除锈防腐、保温是否施工,暖气垫是否更换过;主办公楼西侧暖过道外网地沟内是否漏水。根据1301号黑中力鉴字[2015]第1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2条(7),“主办公楼西侧过道外网地沟、排水井底及外网地沟、住宅楼、食堂、销售办公楼等水暖管除锈防腐、保温,采暖散热器垫片情况①主办公楼西侧暖过道外网地沟(食堂-锅炉房段)情况:经现场勘验,地沟内地面积水深度约为10-20cm,采暖主管道(供、回水)保温采用预制发泡保温管,地沟内金属支、托架及管道表面锈蚀严重,局部采暖管件(补偿器、连接件)处未见保温层。②排水井内排水情况:经现场勘验,W9-6排水检查井井内实测积水深度为1m;W9-7排水检查井井内实测深度为1.2m;W9-8排水检查井井内实测积水深度为0.65m;W9-9排水检查井井内实测积水深度为0.45m;W9-10排水检查井井内舍侧未见积水情况。③室内采暖散热器密封垫片情况:经现场勘验,主办公室、住宅楼、锅炉房、食堂车库、销售办公楼采暖散热器为M132型暖气片,现场可见采暖散热器对丝、丝堵处密封垫片有曾修复痕迹,经现场取样其垫片为橡胶垫,垫片有老化、脆断等现象。”第六项分析说明及建议的修复方案9、“经现场勘验,主办公楼西侧暖过道外网地沟存在渗漏、积水现象。其实物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图纸(地沟详图,G03-03)所示‘墙面:15mm厚1:2.5水泥砂浆找平→冷底子油一道→卷材防水二层;底板:100mm厚C10混凝土垫层+150mm厚混凝土板’的规定要求。”⑽“经现场勘验,地沟内采暖管道、设备、支吊架等存在锈蚀腐蚀现象,其实物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8.2.16条关于‘管道、金属支架和设备的防腐和涂漆应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的规定要求。”⑾“经现场勘验,采暖散热器对丝及丝堵处密封垫片安装存在老化、脆断、渗漏现象,其实物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8.3.1条关于‘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的规定要求。”⑿“经现场勘验,排水井井内存在积水和堵塞现象,其实物现状未达到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0.2.1、10.2.2条关于‘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管道埋设前必须做灌水试验,排水应通畅,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的规定要求。”22、(5)“对外网地沟内采暖管道、附件、设备、阀门按原设计要求将保温层拆除→管道、附件、设备、阀门除锈、防腐→保温层恢复处理;”(6)“对渗漏处的采暖散热器对丝、丝堵处密封垫片进行更换处理;⒀“对外网排水系统堵塞管线进行疏通处理。”修复后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第七项鉴定意见1⑺“外网地沟存在渗水现象,外网供暖地沟实物现状不符合涉及图纸要求;排水井井底存在渗水、堵塞、排水不畅现象;外网地沟、住宅楼、食堂、销售办公楼等采暖管道、设备、附件锈蚀、局部采暖管件(补偿器、连接件)处保温层存在未施工、采暖散热器密封垫片曾更换过现象;办公楼西侧暖过道外网地沟内存在漏水现象;”3、待定部分的修复费用:“依据申请方提供的外网修复合同对外网地沟内采暖管道、附件、设备、阀门等项目,水暖管除锈防腐、保温修复,采暖散热器对丝、丝堵处密封垫片进行更换处理及外网排水系统管线堵塞部分的修复费用为476,008元”。金士源公司实施的外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依据鉴定结论承担修复费用,确定为476,008元。
六、关于益农公司是否为金士源公司金士源公司代缴安全风险金等费用,是否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问题。因益农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能体现其所缴纳的各项费用,系在争议工程中为金士源公司交纳,故对其代金士源公司缴纳的安全风险等费用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士源公司金士源公司的诉请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益农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85,783.6元(总造价33,859,160元+电器增项432,177.26元+外网差额款102,815.76元+住办公楼及住宅楼地下室增加面积工程款造价2,085,128.30元+地坪造价425,689.00元,共计36,904,970.32元-已付款30,150,000元-甲供材711,293.23元-修复费用1,057,893.49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益农种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给付原告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4,985,783.6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51.29元,由原告金士源公司负担33,665.02元,被告益农公司负担46,686.27元。鉴定费32万元,由原告金士源告诉负担13万元,由被告益农公司负担19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凤云
审 判 员 郑兴华
审 判 员 王***
审 判 员 冯 媞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