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157号
申请人:上海桩合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大公路82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南岗区博大公寓A栋8层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上海桩合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桩合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79,407.6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上海桩合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8,679,407.6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