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157号之一
原告:上海桩合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大公路82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南岗区博大公寓A栋8层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上海桩合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金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